法律问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籍有关吗?

2024-05-12 14:32:0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以户籍为原则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定。这种观念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好操作和把握,但存在逻辑导致,并排除了在村民小组长期未得到土地的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当前有关此类案件审理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用于指导司法活动的意见。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切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