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前定期存款是否需要公证?公证时,必须是双方同时到场吗?如果未公证,有银行的存款证明是否可以永久性作为个人的婚前财产?

公证
2018-08-17 05:26: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前定期存款,在结婚登记的前一天,其本金和所产生的利息应该界定为婚前财产。
    但如果该定期存款在结婚登记的一年后到期,这一年产生的利息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此前的定期(加婚前的利息)在婚后到期后转存的,同样可界定为婚前财产,但必须由当事人出具证据
    此证据有点难办,但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的,且能将该约定以书面形式记载的并由另一方认定的,可以作为该笔婚前财产的证据。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对于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属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收益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应以双方是否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来区分,投入了的属共同财产,没有投入的仍属个人财产。[3]而有的又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虽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但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
    [4]史尚宽先生认为,原有财产(即婚前财产)的孳息为共同财产,特有财产的孳息仍为特有财产。[5]笔者综合国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认为, 对婚前财产收益的归属, 不应按收益的性质来区别对待,而应按对收益取得是否承担相应义务来划分。
    对一方没投入时间、精力的收益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个人财产;对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共同经营、管理后取得的收益则应由双方共同分享。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
    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
    尽管受到人为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
    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2、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