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警察可以冻结银行卡,依法执法,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冻结。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对于公安机关为了司法审理的需要,而对当事人的银行卡进行冻结的情况,应当严格按照司法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冻处理,相关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合法的材料来进行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查封、冻结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禁止重复冻结原则】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