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两人交往期间,因男方要分手,女方不同意后,以各种,甚至自杀为威胁,最后男方被逼写下欠条。这种有法律意义吗?

2019-07-15 10:35:4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欠条、借条要注意什么?
    鉴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因此,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
    一张完整的欠条或借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此外,要注意的是: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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