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学校充电宝,但没收了。如果老师不归还,我怎么能抱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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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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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管领导和教师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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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的学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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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