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警察局扣押的东西不见了,怎么办?

2024-05-23 10:34: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处理如下: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2、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3、但扣押财产、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4、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者自行处理;5、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和网络服务单位。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 你好,根据案件性质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