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杨某7岁的女儿就读小学一年级,某日上体育课,被同一场地上练习足球的六年级学生王某踢出的球绊倒,导致受伤。学校和王某家长互相推诿,都拒绝赔偿。 请问杨某女儿的损害赔偿应该由谁来承担?有何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5-23 14:20: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学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学校未尽责,需对杨某女儿的损害进行赔偿。
  • 杨某可选择向学校或王某家长索赔。如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向王某家长主张赔偿;如学校未尽责,可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赔偿后可向王某追偿。具体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情况判断。
  • 学校负责赔偿。操作建议:1. 收集证据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2. 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3.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若学校已尽责,可向王某家长索赔,操作类似,需证明王某的过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