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8年6月15号借款人来到我家借款2万元整,当时双方讲的清清楚楚18年12月31日还清,12月份的时候打电话给借款人催款,借款人以钱用来交保险,孩子生病为理由拖到19年1月31日还款,今天30号了,我打电话催款,电话要么接了不讲话,要么不接,欠条上面只有借款人的签名,请问这个欠条生效嘛,拒不还款的话可以报警嘛?

2019-07-15 13:25: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实际案情作出判断,并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形的除外。”
  • 通常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欠条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则自双方签订后欠条即生效。生效的欠条在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以此为证据来进行追讨。通常是先行同借款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通过借条向法官主张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 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必须是情况紧急.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 四 ) 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 需要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
  • 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债务人有义务在合同到期时返还债权人相应的借款。同时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其所有的一切都需要由证据来证明。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属于实践性合同,债权人不仅要提供借条证明借款合同存在,还需要提交收据、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将钱交给了借款人,这样的情况下合同才成立。
    诉讼的最终结果是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的,我们无法预测结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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