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和朋友合伙开公司,我的入股资金作为流动资金使用了,未进公户,注销公司时必须要把入股资金打入公户才行吗?有什么办法证明?

股权转让
2019-07-15 18:15: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限合伙制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尤其适合于风险投资。
    一方面,有资金实力者出于谨慎,不愿投资于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而公司制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令其望而止步。
    另一方面,拥有投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能力者往往缺乏资金,愿意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代价取得资金管理权,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在项目成功以后,获取高于其出资额数倍以至十倍以上的高额利润。
    有限合伙制度完全契合了这两种市场需求,确保了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最佳组合,实现效益最大化。
  •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注销,应当给员工发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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