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2018年11月份补的工资,补至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前是按基数3000元x20%缴纳的,现在基数是3200元,可11月12月份还是按3000元计算的,请问这样算对吗?何时才能按现在基数算呢?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15 20:5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般来说,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单位少交或者不交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这些费用,有些并不是当事人随时随地就能够拿到,而是必须得等到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动用,所以该解释采用了“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表述,以求更好、更明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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