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奶奶88年过世,其后第三年我爷爷和一老太又结婚,不和我父母住一起,搬到老太那里住,96年我父母在农村盖房,因盖房面积不够,爷爷把他25平方和后奶奶的17平方的宅基面积给我父母盖房用,盖房的钱都是我父母出的,房屋产权人是我父亲,到2012年城区改造,我父母盖的房屋需要动迁,拆迁安置房按房屋面积和人口分户,其中有一套安置房是用我爷爷的名义分得,这套安置房面积来源是我爷爷原有的25平方,后奶奶的17平方和我父亲42平方构成.买该套安置房的差价也是由我父母支付的.另外我爷爷与那老太己分居三年多,爷爷没有住房,和我父母住一起,我爷爷一直要求离婚,老太不同意一直拖着,现我爷爷担心以他名义分得的安置房是否要分给那老太一半,该拆迁安置是否属于我爷爷婚内夫妻共有财产。

拆迁补偿
2018-08-17 11:35: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下列情形之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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