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挂名股东已在工商注册向社会公示股东身份,与实际出资人私下借名行为不能抗拒第三方,本来就没享有股东权利,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连带责任。请问连带责任具体指哪方面的?比如法人贷款1000万还不了跑路要挂名股东赔付全部。

2019-07-16 21:10: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债务到期却找不到债务人,所谓债务人跑路,即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借款,也不愿通过正面协商沟通的方式去解决,而是“搞失踪”,对债权人催款置之不理等消极态度处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是《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法院用公告送达,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债务是应当清偿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就是清偿,即彻底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连带的清偿责任。
    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是用“连带赔偿”这个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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