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1、行为人处在植物生存状态的,可鉴定为重伤一级;2、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的,可鉴定为重伤二级;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可鉴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的,可鉴定为轻伤一级;此外还有轻微伤这一伤残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