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你们帮我分析一下,当2004年的时候,我和我老公都没有在民政局办结婚证手续,那结婚证尤当地政府领导给我们办理的,现在我去查不到我和我老公结婚证,但是我们都一个结婚证,请问结婚证有几个本子,当时结婚要什么相关证件?

2019-07-17 09:17: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结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男妇双方或一方须排除下列情形: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不设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同。)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和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以及不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也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办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办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办结婚证需要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未婚证明等证件。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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