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因心脑血管疾病被诊断为缺血性心脏病,在住院第四天静点时,护士将两组快慢不同的药物静点速度弄反了,将原本6小时静点250毫升的消心痛半小时就输液160毫升,造成脑部、头部剧烈疼痛、发烫,心颤,全身发抖,出汗,这是医疗过失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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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
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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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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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