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医药费用了8800营养费应该赔偿多少,

2019-07-17 14:26: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对方是机动车,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的损失由对方全额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对方需要承担60%,交强险有三个分项限额,其中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负责赔你母亲的医疗费 伙食费 营养费 后续治疗等;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万,负责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负责赔偿车辆损失,衣物损失直接的财产性损失等。关于伤残依我作案子经验来说估计在10级或9级 具体要有法医鉴定为准。误工费和你的护理费用都要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时间和你们单位开据的误工证明来确定。具体赔偿多少钱 得根据你母亲的户口性质,伤残等级等具体情况才能确定,这个伤残鉴定在事故发生3个月后就可以做了。整个理赔和准备材料的过程相对来说较专业,建议请专人操作(一般都会通过法院诉讼的,调解或直接保险理赔的话,有些法定的费用是拿不到的比如精神抚慰金等)。
    2、关于工伤,只要你母亲是在正常的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就肯定是属于工伤的,有工伤保险的话,单位会帮你主动办理的,如果单位没有申请的话,你们自己得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当然越早申请越好,若没有买工伤保险,那么还是建议你聘请律师代为处理,具体赔偿的项目与交通事故赔偿内容不重复的可以都可以得到赔偿。
  • 交通事故赡养费各地的标准不一,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流程:
    一、 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向作出认定书交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 协商赔偿事宜:若受害人受伤的,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伤者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辅助器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材费、住宿费、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四、协商未果的向法院起诉 律师提醒:因正在治疗之中,损失无法确定,不要急于调解。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 营养费可谓若干赔偿项目中,是最富有弹性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短短22个字,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  首先,“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其次,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解释》第24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可能在这样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也是很难正确处置的。  对于营养费的确定,应当有两个必要条件:  
    1、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2、对营养品等级以及伤情对应关系标准。当然对于应付解决日常温饱之急的人们,追求营养是不现实的。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有个范围与等级,不仅仅是审判即便是当事人调解,也可有规可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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