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首先我申明我的精神状态正常,然后我是一名已满十九周岁的高三男生,在2018年12月23日我的班主任杜赟先生在校食堂未经我允许甚至是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了我与另一名女生一起吃饭的照片并且发送给她的家长,对我造成严重心理创伤,因为这件事情一直在困扰我并且严重干扰了我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我一直是一个心理健康并且活泼的男生,但是这件事情让我在今天已经有了自杀念头,但是我理科生最后的意思就是理智让我来这里进行法律咨询,我就想问他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权或者其他权益是否应该处罚

消费者维权
2019-07-19 19:56:4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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