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承诺迟延与迟到的概念界定及其差异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7-02 13:10: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诺迟延是在承诺期后发出或虽在期内发出但无法及时到达,通常视为新要约;承诺迟到是在承诺期内发出,因故在期后到达,除非要约人拒绝,否则有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和第四百八十七条,不及时处理迟延或迟到的承诺,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产生纠纷。
  • 处理承诺迟延或迟到,通常做法是确认承诺发出和到达的时间,并考虑要约人的意愿。根据《民法典》规定,若要约人接受迟延的承诺,可视为有效;迟到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明确拒绝,否则也视为有效。处理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 承诺迟延与迟到处理:1.确认承诺的发出和到达时间;2.根据《民法典》规定判断有效性;3.迟延的承诺,要约人可接受为有效;4.迟到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拒绝,否则有效。操作时应考虑双方意愿和法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