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错员工拒还,劳动者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根据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