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不真实怎么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不真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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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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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法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2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比如罚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起诉书4其他与行政机关作为和不作为有关的材料和原告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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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具体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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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