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结束时间,法律没有进行限定。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由行政机关在听证前七日通知当事人,然后听证当天由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再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