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工伤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各自责任支付;劳动者故意受伤的,由劳动者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