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子女抚养
2024-07-04 20:5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成年子女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指那些因为客观原因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子女,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在校就读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这些子女的生活和未来发展需要得到关注和支持,因为他们的父母有义务抚养他们。《民法典》也保障了这些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
  •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是指那些仍然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这些子女可以与父母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获得抚养费。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 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具体处理方式,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如果子女丧失了劳动能力,父母应当承担起抚养的责任。如果子女正在接受高中及以下阶段的教育并且无法独立生活,父母应该提供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对于那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可以考虑寻求社会救助或法律援助。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并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需求和能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