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半年想离婚,结婚的时候男方拿了3万块的礼钱,说了拿8.8万,但是没有钱拿出来,我就自己添了5.8万,然后这个婚才结成的,男方家收的礼金是1.7万,单纯的只是男方家的,我也没有要。然后我爸妈给我10万的嫁妆,回到我爸妈家又办了回门酒,我父母又给6千,并且回门酒的钱,是我父母出的。结婚的时候我并不知道男方欠了外债,我大概帮忙还了22万,如果离婚我能要回我的钱吗?转账的记录都有

离婚
2019-07-20 14:56: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现金嫁妆都无证明,除非男方承认有,否则法院无法判给你姐
    2、首饰等交给男方,如果对方说没有,你很难要回来
    3、一般法院考虑一方有工作的优先护养孩子的权利,大家都没工作,有房子的肯定有优先权,法院一切是以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来判别(不管判给谁,都是双方的孩子,都有探视权利,都有护养孩子到成人的权利,一方离婚后必须每月交纳给护养方孩子的生活费)
  • 结婚礼金,又称“喜钱”或“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对于结婚礼金的分割问题,首先必须界定与明晰结婚礼金的法律性质。对此,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理上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但结合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以及法律实务,结婚礼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亲友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种赠与比较特殊,其兼具祝福新人和礼尚往来的双重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显然,只要赠与人未明示具体的赠与人,结婚礼金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礼金钱归还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一是没有结婚;二是登记了单位共同生活的;三是男方给付礼金致使生活困难的。从你的描述来看,南方要求返还礼金肯定是不具备第一和第二个理由,如果其主张第三个返还礼金的理由成立则需要举证证明。
    红包及首饰属于男方的赠送品,女方一旦接受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女方无需返还。 化妆费用属于结婚消费,属共同花费,男方无权要求你支付。 汽车、电动车、家具及笔记本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精神损害赔偿难于得到法院支持。 你提供的材料只能给你做这么多分析,要知详情可电话咨询本人。
  •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