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现在在南京市民营企业上班已经有三年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合法吗?

2019-07-20 15:00: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1、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所以由此可知,公司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暂停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相关内容链接: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劳动法有硬性规定外资企业要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的。n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劳动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n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
  • 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社会保险是法定权益,住房公积金也有国务院条例规范,即使没签劳动合同或者不出示劳动合同,只要在当地劳动就业局办理了录用登记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单位就可以去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但实际情况要看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具体操作,很多地方的上述部门或者为了配合执法部门督促劳动关系的依法规范,或者为了防止检查不严错办手续,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经有关部门登记过的劳动合同才给予办理,未签或不出具劳动合同的就交不了五险一金,也属正常。
  • 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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