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上班时导致左髌骨骨折,受伤后一直是公司付的医药费,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9-07-20 16:36: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应该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要求赔偿,协商不一致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是必须要提供劳动合同,需要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合同丢失,需要提供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 在公司上班摔手骨折公司应一次性补偿员工多少钱?这个需要伤残等级鉴定确定级数后才可以计算您的损失。
    工伤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其标准?
    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费用支付单位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五级至六级:五级XX个月、6级XX个月。
      七级至十级:七级XX个月,八级XX个月,九级XX个月,十级XX个月。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
    1、
    2、
    3、
    4、5的待遇。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工资20倍计算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
    1、2所述待遇。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
    1、
    2、3项目及方式计算。
      
    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五、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1][5]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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