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中级法院判决原告不服应向哪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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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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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对象是上一级法院。比如,某某区或者某某县法院判决的,那你就要向该区或者县所在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要写上诉状,上诉状跟起诉状的写法差不多,只不过提起上诉的人称为“上诉人”,被上诉的人称为“被上诉人”。
上诉同样要提交
证据材料。你可以将上诉状和证据材料交给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把一审案卷移送到中级法院;如果不放心,你也可以直接到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当然,上诉同样也要按规定缴纳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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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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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不能上诉;但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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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