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方挑衅骂人,双方混战,我方三个人,挑衅方六个人,我方一人受伤,对方一人受伤,后调摄像发现我方先动手,我方接受传唤全部到场,为防止窜供放开关押,挑衅方动手打人者除去医院鉴伤外,无一人到场,凌晨两点才召唤说录口供,录完口供挑衅方打人者全部放回家,无一人关押。后经证实被打者老婆在派出所烧饭。

暴力伤害
2019-07-20 16:53:5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你好!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如果只是民事责任,则先动手的人当然是承担主要责任。至于怎么样的归责,或者是责任的分配,要看相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看谁该承担多少。但如果是先动手的人受伤严重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这时候,被伤害方先动手打人是其过错,法院对打人者量刑时会考虑该情节对打人者从轻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