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您说的情况,房屋属于您婚前购买的,您签署的购房合同,房屋属于您婚前个人财产。
你们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对你们2010年
结婚后还款额和该款项的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分割,由您给与女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