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设立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可否设置在员工离职时,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需按照其价值的70%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或只退还其本金等限制性条款

2019-07-21 08:56: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转让,以国有股权转让为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 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 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指定(委托)书》;   
    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   
    (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2)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警示限制”;   
    2、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   
    (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原《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一、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法律规定

      
    1、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2、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参见《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