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村的土地快要被全体征用了。我们大队一共十一个小队其余十个小队都有机动地这次要占地了老百姓同意把地打乱重分。但我们小队没有机动地所有的地全都承包出去了都发有承包证,这次要征用土地了有些人意见就大了说有的承包户地多人少、有的承包户地少人多不公平要求重新打乱土地按现有人头分地包括后入户和新生人口。在二次续包时有些人认为种地不划算退出二轮承包让一部分非农业户口的人承包了都发有承包证。这些非农业户口的人住在本地但家有农业户口的人比如有的人家四口人只有一个人是农业户口却有七亩多地、有的家人都不在了只有他自己了却有六亩多地、还有的就像我这种外嫁女三年前户口迁到夫家也是同区但是非农业户口我的地村里能抽回去嘛?我响应了国家入城号召政策但却住在郊区我没有退出土地承包村里有权收回我的土地嘛?如果收回是否属于我父母的承包地呢?现在的问题是县里支持村里打乱重分我们的承包地我们有权拒绝不分地嘛?法律会支持我们嘛?

土地纠纷
2018-08-18 04:09: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 取得承包地后,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或者因经商办企业,人和户口已迁出,在这些情况下其成员资格应认为丧失,但只要这些成员所属家庭的其他成员还在该集体组织,那么这些成员先前承包的土地也不应交回或者被收回。因此若某个农户书面放弃了承包土地权利,那么直接补偿给该家庭的费用该家庭将无权获得,但补偿给集体的费用该家庭可以间接获得,集体的其他福利其也可以分享,只要该家庭的成员没有书面放弃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即没有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但对于学生升学,应征服兵役及婚嫁流动人员往往较难界定,实践中因这些人员而引起的纠纷较多。我认为对于学生升学和服兵役期间应认为他们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婚嫁流动人员应以户口迁入之日取得成员资格。
  • 出让土地使用权怎么收回?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
    2、
    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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