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租的房子还没搬进去住,合同也没有。跟房东协商退回租金,房东不退。

2019-07-21 15:39: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经营不善导致解除合同的,属于承租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确定。  二,如果是因为出租人违约,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三,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数额一切以双方协商为准,法律不干涉。  四,上述情况中的前提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无效,是可以要求返还剩余租金以及押金的。
  • 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私自转租,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可以以此解除合同,同时对方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也依据在事实上构成了违约,你们可以依次直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限期搬出并付清拖欠的租金。 对于装修补偿的问题,不知道你在什么地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有一个专门规定,一要看其装修是否获得你们的允许,二如果其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出租方一般也不用另行补偿。
    当然,以上均需有一定的证据支持,并采取相应恰当的法律措施,否则可能陷入被动。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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