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妹妹,在广东一家工厂打工,今年三月份左右开始上班,当时未满十八但已经满十六岁,现在十八岁。现在工厂是一月三十一号放假。我妹妹想辞职,但是她们组长不在,回家了,组长不签字就领不了工资,也不能辞职,请问,我们要怎么样才能领到应得工资,然后辞职?谢谢。

2019-07-21 18:16: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 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 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就构成了 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保障。

  • 1、若你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老板无权不让你辞职。  
    2、你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入职以后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 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也就不需要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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