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或者租赁他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仍然出租,或明知承租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仍然出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