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喝酒后骑电动车,和机动车追尾,骑电动车者头部受伤,骑电动车者是不是要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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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全责属于
交通事故,一般来说进行赔偿之后,是不需要扣分的。
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您需要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再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里有一个法律上的“一事不二责”的原则。也就是说,您已经为自己违法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付出了违法成本,就不再进行处罚了。
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划分,如果你的车正常行驶,并措施得当,而前边的车突然刹车,又不属
不可抗力,那么前面的车应负全责或主要责任。
具体由交警划分责任。
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的,则责任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人身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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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
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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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