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就职于一家私立学校4年时间,期间学校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前段时间校方无故口头宣布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部分支持我的申请、裁定校方补偿我4个月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前几天我那裁决书联系校方时,对方称一上诉至法院。我去法院咨询立案情况是法院回答该案件已交由行政庭立案审查。我想问行政庭应该是 *** 的地方,该类案件交由行政庭审理是否妥当,2、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法院已经立案,而仲裁裁决随之失效,那么我的社会保险部分该如何处置?3、行政庭处理案件是否有实效规定?4、在职期间寒暑假工资没有发放,法院庭审时我是否可以追加诉求

仲裁
2019-07-23 07:03: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 讨薪案件在提出书面申请情况下可以移交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仲裁申请,并载明应提交的事项。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社保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个人应缴社保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没十二个月按实际月计算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300%,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28%(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10%(企业8%,个人2%),失业保险3%(企业2%,个人1%)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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