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农村有两处宅基地,都在父亲名下,属于一户两宅,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两处宅院都是在1999年以前购买所得,也就是说在《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之前购买的,购买已有二十多年了,我的户口已迁出本村,无法分户,北京明年就要进行宅基地确权,请问这样的一户两宅能确权吗?

2018-08-18 11:04: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户口迁出,宅基地归属问题,原则讲村集体应该收回。一般情况下,会由村委会收回。
  • 可办理分户:

    1、 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 分别立户。

    2、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户口冻结地区的分户工作,仍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字
    (1992)第299号的文件规定。

    3、 分户程序:

    (1) 公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证件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2)私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非法转让。农民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村集体组织同意。
    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不能购买农村房屋的。即使私下买卖了,也是不能过户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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