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担保人,债务人己找不到了,当时我签字了,但是我没有按手印,现在我看到了我的签字上有别人按的手印,这个担保合同合法吗?

2019-07-23 11:15: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借款协议书上保证人签字要负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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