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谢谢你耐心的解答A,案情是2014年4月20号我因为生意周转借别人12万元,当时我是写了借条,并且约定月息1.5/100一年之内付清,后来因为生意亏本还不上,如2015年2月付了利息钱17000,2015年4月又付了3万,当初我说还的是本金,2019年2月又还了2万,同样说还的是本金,借条也一直没更改,也没约定什么,他现在以我故意不还钱为由在法院起诉了我,还需还款156400,今年传票上传唤5月6号开庭,我借他十二万,己还他67000元,本金还差53000元,我现在的确困难,想分两次还他,少给点息钱也可以、可是如果他不原意我该怎么办?马上开庭了,我应该怎样做才对自己有利?请A在百忙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谢谢??!

2019-07-23 14:01:2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一般借款诉讼中需要有借条和银行汇款凭证组成证据链,法院则根据您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判决是否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根据您的陈述,本案中您缺乏借条,而代替的是手机短信、微博、QQ等聊天记录(以上通称为电子数据)。
    2013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是认可手机短信、微博、QQ等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作为判决依据的。因此,若您提供的上述电子数据能够与您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汇款单)形成证据链,即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您诉讼请求,您能够要回对方所欠的借款。

      注意:上述电子数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法院,保证提供的书面形式提供的电子数据与原电子数据所表达的内容一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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