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结婚二十多年了,因没领结婚证。现在双方都想离婚,该走什么程序。能告诉我一下,谢谢!

离婚
2019-07-24 02:17: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根据您的陈述和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仅涉及同居关系的解除,无需通过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即可,如果还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就财产分割问题,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就子女抚养问题,你们的孩子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权利义务相同,即使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应共同承担抚养义务。
    4.女方提出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您可以拒绝支付。希望为您提供的法律服务给您带来帮助。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上可见,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同居关系本身该不该解除,而在于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解决财产纠纷。
    当事人起诉后,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亲笔填写或由婚姻登记员打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婚姻登记员填写并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证核对后,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  
    (四)婚姻登记员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损毁或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  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不予补发的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二)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相关知识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 结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张大二寸彩色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