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叔叔借了二十几万的高利贷,几个月后因无钱偿还,高利贷又要求我们家的其他家人签字担保,我哥哥最后无奈签下了承担四分之三借款的的担保书,请问这种事后签的担保有法律效力不?我哥哥有责任偿还不?(我叔根本没钱还啊)。

2018-08-18 13:25: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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