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情况是:我父母过世,我离异,目前我家户口上只有我和我女儿两个人。现在村里整体拆迁(拆迁安置的是地基让村民自行建造房子,目前已经安置掉的都是根据户口和拆迁看房子宅基地面积来安置地基)。我有两个姐姐均已出嫁,户口也已经迁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面一直是我父亲的名字,家庭成员是我的父母,我以及我的妻儿五个人。上证面积一共是140个平方,另外还有一块19平方左右的地基是没有使用权证,但是有买卖杜绝契。  后来经过法院判决,我的两个姐姐拥有遗产房屋一共58个平方。其他剩余房屋平方都归我,但是关于宅基地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归谁。现在我们家要开始拆迁安置了,但是现在村里要回收我姐姐继承房屋58个平方相应的地基。或者让我拿出一点钱给我姐姐,让他们放弃那么可以把所有的地基都安置还给我。我曾经和村干部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我们这户人家从没有分户一直在同一户,应该把那58个平方的宅基地面积安置给我。但是村委说我转牛角尖。请问一下律师,他们回收这58平方的地基是否合理?我是否超出了一宅一户的面积?我应该怎么办?

2018-08-18 13:4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但作为农民只能有一处的宅基地,若转让之后,就不能再向村集体申请,即使申请了,也不会再批准的。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并不享有房产证的效力,所以在宅基地上登记的姓名并不直接意味着对土地上的房子享有所有权。
    房产所有权是物权,如果宅基地上的房产并没有房产证,爷爷的兄弟并不是对房子享有物权,物权以占有为公示。行动建议:建议收集爷爷建造房屋的证据,包括实际使用的证据,若爷爷和兄弟对房屋的归属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充分,应依法确定诉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 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以及承包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性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