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小车,对方电动车,我次责,对方主责,交警责任划分我3对方7,对方不同意,说要46,结果现在要去评伤残,这个跟我有什么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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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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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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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人赔偿主要责任人:
一、首先,确认赔偿项目
假设对方死亡(全残,即植物人)的情形下,需要赔偿的项目为:
1、死亡赔偿金(全残=死亡):当地上年城镇/农村收入 *20
2、丧葬费:当地标准
3、医疗费:最终发票金额
4、误工费:根据实际情况赔付
5、护理费:根据实际情况赔付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标准
7、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法院解释赔付
8、残疾用具费:根据实际情况赔付
二、需要赔付的金额(假设上述赔偿项目总金额为100万)
假设次责赔付为30%(个别案例中次责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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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