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调取证据应当经过谁批准?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还是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刑事辩护
2019-07-24 12:13:2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死亡,其诉讼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均归于消灭,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其民事权利又需要有人主张,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专门规定其近亲属可以起诉。近亲属的范围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权益。
  • 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都是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取证过程中为了获取相关证据而采取的有效措施。这两者的启动均可采取两种方式,依当事人申请或依法院职权,这两者的实施主体都是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诉讼所具有的职权主义特性,而且,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对那些将要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可见,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交叉,两者并非毫无干系。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1)这两者实施的前提不同。证据保全的前提是,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风险;调取证据的前提则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2这两者实施的目的不同。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延续证据的存在时间而实施的行为;调取证据是为了解决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困难而实施的行为。前者从证据的角度考虑,后者则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  
    (3)这两者实施的时间不同。证据保全既可在诉讼之前进行,也可在诉讼之中进行,即证据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两类;调取证据则一般是在诉讼开始之后进行。  
    (4)这两者实施的程序不同。证据保全的具体制度设计与调取证据的具体制度设计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可将它们混淆。  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都属于法院的取证活动。在实施这两种行为时,法院都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是应依据有关程序要求进行,以此推进法院取证活动的规范化,进而推动行政争议的正确解决,以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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