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张律师您好,我丈夫去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赌债,现在对方把我一起告上法院,并冻结我银行账户,作为共同债务让我偿还,对于这一情况,要别人出庭证明是赌债很难,证人怕有人身安全,所以举证难,请问可以作为我丈夫的个人债务吗?他自己可以举证是赌债。

2018-08-18 14:36: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案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可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实质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是所负的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个人债务需要证明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而举债的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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