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打架致人轻伤,我是见证人现在派出所已经将案件移交检查院了,检查院通知我去,我可以不去吗

2019-07-24 14:19: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打架致使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关于打架致人轻伤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就因医疗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要求赔偿。%D%A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这些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要求赔偿,但一定要有“证据”佐证的.
  • 不管是警方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还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方证人处于中立立场,其证言起着十要重要的作用。因案情不同,第三方证人不是必须,但是十分重要。以下是警方处理伤害案件时的取证要求,希望能给当事人有所提示。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
      
    (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
      
    (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
  • 行为人打架致人轻伤被采取刑事拘留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为14天,要是存在特殊情况的话,最长可以对行为人拘留37日。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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