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鉴定程序如下: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片、诊断报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止;3、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评估被评估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评估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估时,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止为准。治疗尚未终止,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估人需要亲自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