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执行书上没有涉及房产查封,就把我的房子查封了,房子查封的执行号就是执行书上的号,这符合程序吗?

2019-07-24 17:40: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 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但您所说的情况中,并没有体现之中的任何一条,可见该执行过程中有明显的违规操作,但之中的暗箱内幕则不是法律条文可以解释了。

  •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先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会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2、法院执行立案后,即为开始强制执行程序。具体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负责执行,不是由原生效判决的主审法官负责执行。

  •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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