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廉租房征收土地离周边宅基地应有多少米距离?谢谢!

2019-07-24 18:25: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关键在于所涉当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
    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 征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买卖宅基地应经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 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2009年《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法规对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范。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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