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婆出轧,我想提出离婚,提出要她 赔偿精神损失费可不可以

离婚
2019-07-24 19:31: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现在主要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 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婚外情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赔偿的,我国法律只支持离婚精神损失赔偿。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请求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婚外情可以请求的离婚赔偿必须是以下两种情况: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外,像嫖娼、一夜情、通奸、短期的婚外情都不能请求婚外情离婚赔偿。如何认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成为请求婚外情离婚赔偿的关键。
  • 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要精神损失费,但是有条件的,一是必须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条件,二是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之内起诉,三是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